“醉驾处罚新规”是不是对“醉驾”的纵容?

2024-01-03 

张君蓉

醉驾案件办理又有全国性新规。上个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开始施行。《意见》中,80毫克/100毫升、150毫克/100毫升两组数字引发关注。醉驾入刑标准从“80”调整到了“150”,刑事追究标准的提高是否代表醉驾管理的放宽?是不是法律对“醉驾”的纵容?答案当然是否定的。

必须认识到,醉驾入刑标准调整,是基于一个前提:“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”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。自2011年5月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,醉驾入刑执行时间已12年有余。2021年4月,公安部数据显示,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“醉驾入刑”前减少70%以上,在机动车、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、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下,全国酒驾醉驾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个十年减少2万余起。毫无疑问,醉驾入刑的法律,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。十余年来,“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”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普遍行动与共识。

刑事追究标准的提高,绝不意味着给酒驾醉驾开绿灯。新规虽然规定,醉驾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;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的,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,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但是,这里所指“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”的情形,说的是急救伤病人员、居住区停挪车、短距离接替代驾等特殊情形,另外需要提醒的是,酒精浓度超过180毫克/100毫升的,一般不适用缓刑。同时,按照新规,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,公安机关都将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;即便情节轻微,也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罚款、行政拘留。也就是说,醉驾应负的法律责任,丝毫没有改变。

所以,新规对醉驾入刑标准的改变,是根据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和科学认定作出的科学调整,而非对醉驾管理的放宽,更不是对“醉驾”行为的纵容。

春节在即,也将迎来推杯换盏的高峰期,如果抱着对新规的误读上酒桌、酒后旁若无人开车,必定大大增加交通安全隐患。醉驾标准宽一分,“开车不喝酒”的意识更要严一分;醉驾不再一律入刑,“喝酒不开车”仍需一律入心。欢乐过节,莫因酒驾醉驾越过法律的红线。